第一条 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(包括固定资产及消耗品),均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并全部登记上账(登记项目有;资产名称、购买日期、生产厂家、型号及规格、单价、数量、总金额);
第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和消耗品未经管理人员允许,不得擅自带出实验室。使用实验室的一切设备,需由使用者提出申请,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借用,并需要填写借物登记簿(仪器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数量、借用人、借用时间、物资借出时的状况、物资返还时的状况、返还时间);
第三条 仪器和实验用品的购买,由实验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提出申请,由实验室统一申报,新购买的设备需要指定专人进行设备的验收、检查和调试;
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中出现故障的要及时维修,在送修或自修之前,应严格履行维修审批手续,对在保修期内的设备,要及时联系修复,不得延误;
第五条 对外借丢失、损坏或因违章操作而损坏的设备,当事人要照价赔偿;
第六条 以上制度要严格执行,实验室人员互相协助,并由实验室主任监督执行。
经济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