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总则
为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心,避免仪器设备不正常的丢失、损坏,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1.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公共财产,使用的师生都应爱护,遵守有关规章制度,做好检查维护工作,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;
2.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均应严肃追查责任人,赔偿经济损失;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;
3.对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,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领导,以便及时处理,隐瞒不报者,加重处罚。
第二条 赔偿界限
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应照价赔偿。
1.不按制度又未经主管领导批准,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,造成损坏、丢失,隐瞒不报经查属实的;
2.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,造成仪器设备丢失、损坏的;
3.不听从指挥,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
4.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,造成损坏丢失的;
5.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后果严重的;
6.操作不当、搬运不慎,不按规定造成的损失。
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,可按损失情况酌情处理
1.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欠熟练造成损失的;
2.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;
3.损坏轻微,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;
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经有关负责人证实,可不赔偿
1.因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引起损坏,难以避免的;
2.因仪器设备老化、质量不好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、自损耗的。
第五条 具体赔偿办法
发生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事故时,按照赔偿界限,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,由实验教学中心自行处理,报学院备案。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,由实验教学报学院处理。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,报告保卫部门专案处理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
经济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